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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杰法律咨询电话】什么事刑事拘留的司法解释和条件
    发布时间:2017-10-24 15:27:56 77次浏览 来源:2018信息港 发布人: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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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我们在生活中听到关于法律词汇中频率最高的,可是犯了大事也可以称之为刑事拘留,小事也可以称为刑事拘留。法律咨询电话18924582749或0755-83210049今天法律咨询小编就为大家解释一下什么事刑事拘留的司法解释和条件。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生自由的强制方法。  
二, 刑事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期限:
最长一般认为为37天(3430),但可能在我国有超期羁押的情况。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刑事拘留的解释,希望小编的编写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还有其他刑事拘留的问题,可以详情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们,我们将以最专业的服务来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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