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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专业刑事律师|刑事先行拘留情形
    发布时间:2018-07-06 11:29:44 176次浏览 来源:2018信息港 发布人: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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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指的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⑴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⑶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⑷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条件是: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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